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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脑血管防治协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Strok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ssociation,缩写:B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脑防办及脑血管病防治康复专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各级医院的脑血管病防治、康复专家及社会各界力量,促进脑血管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开展治疗脑血管病的新技术的研究,促进脑血管病病人的康复,为提高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卫计委。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场所是北京东城区天坛西里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继续教育和学术培训,更新脑血管病预防治疗与康复知识,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水平;

(二)建立脑血管病防治协作网络,开展脑血管病预防的宣传,普及科普知识。

(三)组织国内外的脑血管病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四)建立脑血管病防治康复专家数据库,发现和推出优秀科技人才,创办有关刊物,编印科普作品;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脑血管病防治建议,反映脑血管病工作者的意见和需求,维护脑血管病工作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六)举办符合本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七)开展脑血管病防治的科研项目,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究,参与政府与卫生部门重大课题研究,并促进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必须具备:

1. 拥护本团体章程,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热心于脑血管病预防、治疗与康复的医疗卫生、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具有以上资格备案的合法单位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成员。

(二)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章程,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医学、教学、科研、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脑血管病预防、治疗与康复的专业工作者;

4. 热心脑血管病防治事业,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 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遵守本团体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

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团体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

工作;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常务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九)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团体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成员,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监事会是协会内部监督机构,由三人组成,监事会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协会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制定财务收支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项目。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脑血管防治协会章程
作者:北京脑血管病防治协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12-10 10: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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