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脑血管病防治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Stroke Association, 简称BSA),创建于2005年2月6日,是由北京市脑血管病防治办公室及脑血管病防治康复专家发起成立,由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受北京市卫计委主管的社会团体组织。
本协会的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于2005年2月召开,北京市卫计委、北京市疾病控制司、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华医学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大会并讲话。在北京,脑血管病的死因序位已连续数年名列首位,高于心脏病及癌症,协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北京市脑血管病防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协会历任四届理事会,现任会长由王志江教授担任,副会长由戚晓昆教授、贺茂林教授、彭斌教授、李小刚教授、武剑教授、赵元立教授、宋海庆教授担任,秘书长由赵性泉教授担任。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各级医院的脑血管病防治、康复专家及社会各界力量,促进脑血管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开展治疗脑血管病的新技术的研究,促进脑血管病病人的康复,为提高人民健康服务。
本协会作为联系政府与广大社区居民的桥梁,坚持为脑血管病的危险人群及脑血管病患者,提供健康咨询,信息技术,管理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切实、顺利、有效实施,实现项目经费效益最大化,维护捐助人、赞助人、受助人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本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需要选择第三方企业法人提供服务的所有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为本协会项目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不包括既是受益人又是承担者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也不包括非本会主办而由本会资助项目的主办和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包括服务提供类、商品供应类及其他类型的实施单位。服务主要包括会议类服务、技术类服务。会议类服务包括国内会议服务、出境会会议服务、为会议提供辅助服务等;技术类服务包括项目网站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数据库系统建设、研究项目服务等。商品主要包括项目用设备、工具等。
本协会按照项目类别、实施类型和实施内容,对项目实施单位并进行分类、分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本协会自主、全面管理。
在本协会秘书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实施工作所涉及的事务,由相关机构分工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在确保项目切实、顺利实施的前提下,为降低采购成本和有效控制项目质量,在互信、互惠基础上,与诚实守信、质量可靠、价格公允、服务周到、口碑良好的优秀实施单位,就某类服务提供或者商品供应,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本协会自主选择。秘书处初定项目实施单位后,报会长批准。需要经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由本协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为项目提供服务相符的条件。
本协会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背景、资质、信用、服务业绩等进行甄别评估或实地考察,慎重选择,必要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合规培训,保证项目依法、有效实施。
第八条 本协会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内部机构或者组织,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合法营业期间,并满足行政部门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照的规定。超过营业期限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所列经营范围、许可范围中,应当包含有与为项目提供服务相符的经营项目、许可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向本协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的原件扫描件,交本协会审核、备案。
第九条 本协会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发票项目进行查询、核实:
一、项目实施单位有合法税务发票及发票专用章,且能开具与为项目提供的服务名称相一致或者相符的发票科目,如提供会议项目服务的,发票科目须能够开具“会务费”、“会议费”或者“综合服务费”等;提供技术服务的,须能够开具“技术服务费”等;提供印制服务的,须能够开具“制作费”或“印刷费”等;提供设计服务的,须能够开具“设计费”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该事先就能够开立的发票科目,与本协会项目工作人员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方可为项目提供服务。
第十条 如本协会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开具。
第十一条 首次为本协会项目提供服务一次超过10万元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填写和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信息表,并加盖公章。
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信息表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姓名与职务及联系方式,与所承接项目相关的项目工作举例(包含项目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和简要实施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就为项目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本基金会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服务类别(如会务、印制、代订机票等)。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沟通结果,草拟服务方案或者服务要求以及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服务费用预算应当科学、公允、清晰、详细:
一、预算费用科目(费用名称)公允,预算费用科日必须属于提供服务范围内、依常规确实需要发生的科目,超常规名目不得作为预算费用科目。
二、预算科目费用标准合理。预算科目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格,且符合捐助人要求和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三、如列明项目服务费的,服务费一般不得高于服务总费用的10%。
四、如列明税费的,依照项目实施单位应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实际税率确定税费比例。
第十四条 本协会采用转账方式,将服务费用汇入项目实施单位的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本协会提交收款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供本协会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本协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但无论如何结算金额不得高于预算总额。
协议金额、结算金额、付款金额、发票金额一般应当相同。
第十六条 本协会一般在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服务工作、开具合格发票且提交服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签到表、现场照片、总结报告或者制作物等)时,支付服务费用。本协会一般不预付项目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协议应包含服务方案或者服务要求、服务费用预算明细等附件。
第十八条 服务协议一般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签署,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服务协议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为会议项目提供服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重大事项报告。当出现日期、地点、日程、参加对象及人数、预算费用标准与数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之本基金会和相关方。
二、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过程有效管理与控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保障参与对象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听取、收集、反馈参与对象及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
三、费用支出单证收集。项目实施单位收集、保管好项目工作过程中所支出费用的支出单证,随时接受本协会的稽核和审查。保证单证金额与预算相符。
四、做好签到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制作纸质签到表,按照服务协议规定的参与对象范围和人数,做好报到签到工作,在项目工作实施完毕后,应当将签到表原件寄交本协会。
五、现场照片收集。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其中现场全景照片不少于1张,每个主讲人讲授照片不少于1张)。在项目工作实施完毕后,应当将照片电子版,发送给本协会指定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 为项目实施提供全部或者主要服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工作完毕后,需向本协会出具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工作描述、与服务协议内容相比有无变化、项目时间、地点、参加者人数(根据签到表)、讲授人姓名及讲授内容、过程描述、参加者意见与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工作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向本协会报送电子版结算报告,经本协会审核同意后,打印并加盖公章,寄交本会。
结算报告一般应当依据服务协议中的预算做出。当费用科目调整、费用标准变化和费用发生增减时,需说明理由和增减明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的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整改。
本协会项目主管人员在项目执行完毕,应当就项目执行能力、可获得性、响应速度、合作态度、各方反映及经费使用效用等,对项目实施单位予以综合评价,秘书处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能再作为本协会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2016年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后,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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